临沂市•河东区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处罚


实施主体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370273050000 实施编码 11371312MB28692874437027305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咨询电话:0539-838771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投诉电话:0539-293266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材料真实有效 7个工作日 立案 丁上飞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调查取证 全面、客观、公正 45个工作日 查证属实 丁上飞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审查和决定 情节轻重 3个月内 决定处罚 丁上飞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结案归档 手续是否齐全 15日内 统一归档 丁上飞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