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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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立案 |
材料真实有效 |
7个工作日 |
立案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调查取证 |
全面、客观、公正 |
45个工作日 |
查证属实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审查和决定 |
情节轻重 |
3个月内 |
决定处罚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结案归档 |
手续是否齐全 |
15日内 |
统一归档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答: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