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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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7303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312MB286928744370273038000 |
实施主体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办理方式 |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4 |
服务对象 | 1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1 |
通办范围 | 办理形式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
网办深度 | 1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9-8387711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9-2932669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3:30-17:00。 | ||
实施主体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基本编码 | 37027303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312MB28692874437027303800...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0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出版单位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1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9-8387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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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9-2932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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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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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基本编码 | 37027303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312MB28692874437027303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的批复 | ||
网办深度 | 1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9-8387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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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9-2932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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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行政中心8楼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3:30-17:0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六)责令收回报纸;(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查看原文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查看原文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2月国务院第341号令,2016年3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查看原文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第二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 查看原文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 查看原文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3个工作日 |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审查 |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7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室意见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决定 |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7个工作日 |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办结 |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3个工作日 | 根据领导批示,履行办结手续 | 丁上飞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 中队长 | 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